近年國人以自行車為交通工具或休閒旅遊工具之人數日漸增加,
道路上常見小客車以置放架攜帶自行車,因置放架與行車安全息
息相關,北市交通局監理處特別提醒駕駛人留意相關規定,以免
受罰。
依據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」第23條,汽車車身式樣、燃料種類等
如有變更,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,車身加裝固定式置放
架依同規則附件15第1點規定,該置放架須經交通部委託之車輛
專業技術研究機構審驗合格(張貼有審驗合格標誌CC-MARK),
並繳驗改裝設備之統一發票,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後,辦理
變更登記後才可上路使用。
至於原廠配備置放架者,依據交通部94年9月30日函示:「88年
12月23日前新登檢領照即裝有置放架之小型汽車,基於法律不溯
既往原則,若車高量測與原登載車高相同,車主可持車輛使用手冊
、說明書或原製造廠、代理商、經銷商開立證明該車出廠前即裝有
固定式置放架之證明書,免持車輛零組件審驗合格證明,得據以辦
理變更固定式置放架」。
另依據97年度第3次公路監理車輛管理工作圈會議結論:「88年12
月23日至93年1月1日前(型式認證)領照之進口車,若原廠即配有
固定式置放架之車輛,比照88年12月23日前領照即裝有置放架之小
型汽車方式辦理變更登記。」
而依據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」置放架使用的規定:一、置放架及裝載
物應固定妥適。如裝置於車輛後側,其長度不應超過後側車身外50公
分,裝置於車頂,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,不得超過2.85公尺。二、
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。
臺北市監理處呼籲市民,若已裝置有固定式置放架但車籍資料內並無
登載設有置放架,請持相關證明文件,將車輛駛至該處(臺北市八德
路4段21號)或北區分處(臺北市承德路5段80號)辦理變更檢驗及
登記,或併同定期檢驗時辦理,相關資訊可於臺北市監理處網站www.mvo.taipei.gov.tw查詢。